二十二省
清旧制内地分置十八省,边疆地区不置省。光绪中除蒙古、青海、西藏仍沿旧制外,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陆续建省,但不久台湾被日本侵占,故合内地原有十八省,共有二十二省。1928年改直隶省为河北省,奉天省为辽宁省,又增置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宁夏、青海六省,成为二十八省。
清康熙初,内地分置十八省,即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浙江、江西、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湖南、湖北、江苏、安徽。边疆地区由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驻藏大臣等统辖,不置省。光绪年间,除蒙古、青海、西藏仍沿袭旧制外,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十三年台湾建省、三十三年奉天、吉林、黑龙江建省。但台湾旋为日本侵占,故合内地原有十八省为二十二省。民国初年沿袭不变,至1928年始有增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