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省
明初沿袭元制,境内分设一个中书省直辖区,若干行中书省辖区。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十三年(1380)撤销中书省,以所领府、州直隶京师。自宣德三年(1428)以后,全国的府、州分统于两京(京师,即北直隶;南京,即南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一直隶区或一个布政使司为一省,合称十五省。
明初沿袭元制,境内分设一中书省直辖区,若干行中书省辖区。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十三年废中书省,以所领府、州直隶六部。宣德三年(1428年)以后,全国府、州分隶于两京(京师,即北直隶;南京,即南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一直隶或一布政使司为一省,合称十五省,即京师、南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江西、湖广、四川、贵州、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