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县
县的等级之一。北魏始分县为大、中、小三级,北齐改称上、中、下,每级中又分上、中、下,共为九等。隋初除京县外,依北齐之制,分县为九等,开皇十九年(公元599年)起,惟分上、中、下三等。唐制以六千户以上为上县。其赤、畿、望、紧等县,不限户数,并为上县;离京五百里内及缘边之地,户五千以上即为上县,其下有中县、中下县、下县。宋制以二千户以上为上县,地位在辅、望、紧县之下,其下有中县、下县,比唐制减少一级。金制以万户以上为上县,地位在赤、京、剧、次剧诸等县之下,其下有中、下县。元分县为上中下三等,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以六千户以上为上县,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以上者为上县。明代始以粮赋的多寡定县的等级为上、中、下三等,粮十万石以下的县为上县,清代称为“一等县”,参见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