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公司
民用航空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四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国航空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设于南京,所掌事务为:计划发展全国商务、邮务航空事业;投资经营全国商务客货运输及邮务运输之航空事业;办理经营其他关于商务、邮务航空事业。本公司经国民政府核准,得与国内外商办航空公司团体或个人订立合同,以设备经营发展特定路线之商务、邮务航空事业。据同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的《中国航空公司组织条例》规定,本公司设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理事六人组织之,代表国民政府监督及稽核本公司事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但理事长得临时召集之。每年年终理事会得将本年度经营航空事业情形报告政府。本公司设事务所以管理航空业务。内部分组办事;总务组,掌理关于机要文书、会计、庶务各事项;机务组,掌理关于飞机发动机机件等的管理及设备事项;路场组,掌理关于空线、空港、飞降场所等的管理及设备事项;运输组,掌理关于邮件、乘客、货物等的运输事项。同年十二月将机务组与路场组合并为技术组,运输组改称营运组,增设会计组,掌理关于本公司营业会计各事项。本公司因事务之必要,得聘任专门技术人员为顾问;为业务之利便,并得于适当地点设事务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