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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律大臣

官名。清末修订法律馆长官。光绪二十八年(1902)置。二至三人,二、三品不等,特简,兼任。掌督饬法律馆参酌中外成法,修订旧律,编纂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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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县

    县的等级之一。见“大县”。

  • 右夷离毕

    官名。辽朝置,为北面官。夷离毕院官员。在左夷离毕下。参见“左夷离毕”。官名。辽置,为夷离毕院的佐官,见“夷离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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