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狱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各省监狱、警察、习艺所罪犯名册、衣粮费用,编纂牢狱规则、统计书表事项。置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各省监狱、警察、习艺所罪犯名册、衣粮费用,编纂牢狱规则,统计书表等事项。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各省监狱、警察、习艺所罪犯名册、衣粮费用,编纂牢狱规则、统计书表事项。置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各省监狱、警察、习艺所罪犯名册、衣粮费用,编纂牢狱规则,统计书表等事项。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
官名。明朝宦官御前近侍之一,品级虽然不高,但因系皇帝近侍,地位颇重。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指革去现任官秩,并予以褫职。
官署名。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七月设,秩正三品,官五员。十月,官员增置为八员。掌管皇帝营盘纳钵及拨给各投下草原牧地,处理有关词讼。设太卿一员(正三品)、太监二员(从三品)、少监二员(从四品),均以
官名。传说舜时置,掌教音乐。《尚书·虞书·舜典》: “帝曰: ‘夔,命汝典乐,教胄子。’”新莽时为大鸿胪之改称。隋、唐宫内女官置,为二十四典之一。员四人,隋从七品,唐正七品,隶尚仪。宋朝大晟府及尚书内
①请示。《仪礼·聘礼》: “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②请求任命官吏。《新五代史》卷四一《杂传》: “卢光稠独以虔、韶二州,请命于京师。”
官名。唐置,掌群牧孳课之事,属太仆寺。唐制,凡养马五千匹为上监,置监一人,副监二人,丞二人。所属有主簿、录事、府、史、典事、掌固。
见“使匈奴中郎将”、“护匈奴中郎将”。官名,西汉置,掌出使匈奴。汉武帝与匈奴来往,常以中郎将为使臣为临时性的,后成为定制。东汉与南匈奴来往多,便正式置“使匈奴中郎将,但仍有匈奴中郎将”之称。《汉书·金
乡里管事之人。明朝洪武 (1368—1398) 年间置,选每里中德高望众者充任,三、五人不等。会同里长调解或审判乡里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负责教化,督课农桑,主持乡村水利事务。明前期,颇有权威,
官名。殷朝始置。西周沿置。掌苑囿之官。《殷虚书契前编》卷七页二○第一片: “癸卯卜,亘贞,乎(呼) 囿往。 ”
官名,辽置,见“十二宫都部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