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府
官署名。清朝总管宫廷事务之专门机构,独立于政府的行政系统之外。顺治(1644—1661)初设,十一年(1654),以十三衙门取代之,十八年复设,遂为定制。总掌上三旗包衣之政令与宫禁之治理。具体负责宫廷之仓储、财物、典礼、食用、工程、警卫、刑罚; 本府官员之任免; 太监、宫女之管理等各项事宜。设总管大臣,无定员,总领府事。下属堂郎中一人,掌府属文职铨选并督催各司处承办事务; 主事、委署主事各二人,佐理堂郎中; 笔帖式若干人,掌理文书事务。下设广储、都虞、掌仪、庆丰、会计、营造、慎刑七司和上驷、武备、奉宸三院,分办具体事务。特设敬事房,专门管理宦官。此外,还有其他机构数十个,所办之事,除皇室事务外,亦有涉及国家庶政者。其活动范围亦不限于京师,而是遍及畿辅、直隶、奉天、吉林及口外蒙古地区。
官署名。清置,掌管宫廷内的政务;凡宫内的典礼、仓储、财务、工程、刑狱等事,皆归其管。其长官称内务府总管大臣,由满族王公大臣担任,无员限。其属有广储、会计、掌仪、都虞、慎刑、营造、庆丰七司,凡太监皆归其管。见《清史稿·职官五·内务府》、《清朝通典·职官七》、《历代职官简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