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国民党政府最高军事指挥长官。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军事委员会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设委员长一人,委员七人至九人,均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选定,由国民政府特任。委员长为军事委员会最高将官,由委员中互推三人至五人为常务委员,辅助委员长筹划一切事宜;后来在常务委员之外,更设副委员长,有时一人,有时二人。至于委员的人选,当时规定军事参议院院长、参谋本部的参谋总长、训练总监部的训练总监、军政部长、海军部长以及军事委员会的各厅主任,均为当然委员。抗战以后,不设副委员长,规定参谋总长、副参谋总长(二人)、军令、军政、军训、政治四部部长及军事参议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委员长有统帅权,对于军令事项可以独自处理;但委员会职权范围以内的其他事项,则须经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决定,不由委员长单独裁决。抗战期间,国民党中央一度授权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对党政统一指挥,在军事方面,也加强了委员长的权力, 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为“襄赞委员长筹划国防用兵之大计”,军事参议官则“备委员长之咨询”,参谋总长“为委员长之幕僚长”,则事实上已由委员制转变为“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