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
官名。(1)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设置,由省委任,直属县知事,为有给职。主要掌理县署委办事件,督饬村长办理行政事务。(2)国民党政府设置,一为县以下的区署的主官,辅佐县长总理全区政务。参见“区署”。二为市政府所属区公所的主官,主管本区政务,其应办事项为:一、区民大会决定应办事项;二、区民代表会议交办事项;三、区预算、决算编制事项;四、区财政收支及公款、公产、公营事业管理事项;五、市政府委托办理事项;六、其他依法令所定应办事项。区长法定由区民大会选举之。惟在举行区长民选前,隶属于行政院的市,区长由内政部委任;隶属于省政府的市,区长由省政府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