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警察所
官署名。清末置县警察公所,民国初沿置,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9年)一月八日公布《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厅组织令》,规定已办巡警的各县设置警察事务所,由县知事监督指挥。次年八月公布《县警察所官制》后,正式定名为警察所。设所长一人,警佐一至三人。所长多由县知事兼任,仅少数有专任局长。在县内繁盛地方,得设警察分所,分所所长由警佐充任。
官署名。清末置县警察公所,民国初沿置,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9年)一月八日公布《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厅组织令》,规定已办巡警的各县设置警察事务所,由县知事监督指挥。次年八月公布《县警察所官制》后,正式定名为警察所。设所长一人,警佐一至三人。所长多由县知事兼任,仅少数有专任局长。在县内繁盛地方,得设警察分所,分所所长由警佐充任。
官制用语。指出征在外的将军,有权自行选用官吏,然后征求吏部同意。《魏书·王肃传》: “其从(王)肃行者,六品已下听先拟用,然后表闻。”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实业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五月十六日公布的《矿业监察员规程》规定,常驻于矿业繁盛区域或重要矿场,其监察的事项为:一、奉行矿业法令事项;二、矿利保护事项;三、矿业保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侯的属官,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军帅。参见“典舆”。
官名。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置,员二人。三年,罢大理寺右治狱,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推治在京官署有关钱谷之事,增置二人以佐之。绍圣元年(1094)罢,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复置。南宋改称户部干
官名。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508) 置,与威西、威南、威北将军合称四威将军。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十一班,地位相当于安东将军。
隋唐时期以土地、实物及货币三项构成官俸的制度。土地包括永业田与职分田。永业田所有权归私有,可以传于子孙;职分田所有权属公家,官吏以职位得享用其收益。实物指禄粟,以石计。隋制于每年春秋两季发给。唐制每年
清末礼部内部机构。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设,掌总核本部司员升转,兼理出入经费及本部各司重要事务。主官有左右丞各一人,正三品;所属有主事二人,掌缮写并督率笔帖式工作。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理王城中击柝巡查闾里道路戒禁。《周礼·秋官》:“修闾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掌比国中宿互者与其国粥, 而比其追胥者
官署名。简称湖广司。① 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湖广(湖南、湖北)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湖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仓科、金科等四科治事。兼掌国子监,教坊司
武官名。北周设置,为水军统帅。任此职者见《隋书·于仲文传》:兄,“大象中,以水军总管从韦孝宽经略淮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