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赞
官名。①清朝出使大臣之属官。又称“参赞官”。光绪元年(1875)始设。佐出使大臣办理交涉事务。后分三等,头等正三品,二等从四品,三等正五品,俱奏补。三十二年定员额,头等无定员,二等每使馆一人,三等八人,英、法、德、俄各一人,美、日各二人。又有分馆代使二等参赞官二人,二等参赞兼总领事三人。②清末筹办海军事务处所属参赞厅之主官。宣统元年(1909)设,一人,掌厅事。二年裁。详“参赞厅”。③清朝驻藏大臣之属官。宣统二年(1910)设、左、右各一人。详“驻藏大臣左参赞”。③明朝凡以都御史巡抚兼理军务者,有总兵地方则加参赞名。
官名。清朝在新疆、蒙古等地设参赞大臣,协助将军办理军务;清朝末年在东三省总督、西藏办事大臣之下设此官,协助长官处理事务;清末驻外国使馆设此官,协助公使办理外交事务。参看《清朝通典·职官·新疆各官》、《清朝续文献通考·东三省、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