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
本指同官僚属,泛指官吏。《国语·鲁语下》:“今吾子之教官僚。”
本指同官僚属,泛指官吏。《国语·鲁语下》:“今吾子之教官僚。”
官署名。清初“内三院”之一。顺治二年(1645)将原设翰林院裁撤,翰林院官分别并入内三院,原内国史院遂改称“内翰林国史院”,长官称“内翰林国史院大学士”。十五年,内三院改为内阁。十八年复旧制后仍称“内
元世祖时以五事考课官吏,即户口增,田野辟、诉讼简、盗贼息、赋役平。凡五事全备者为上选,内三事成者为中选,五事俱不举者黜。
御史台别称。
清代知县幕宾名。掌理征收核算。
官名。清末新陆军军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一人,正三品,正参领充,简放。经理庶务,管辖制内弁目兵役。唯平时不编军,故不常置。军中佐官名。清末新军在军一级设护军官,掌理庶务,统
东宫属官。秦、西汉隶太子詹事。西汉管理太子汤沐邑,掌东宫刑狱、饮食、仓库,职比廷尉、司农、少府。秩千石(一说八百石)。新莽改名中更。东汉复故,改隶太子少傅,不掌刑狱。领太子仓令、食官令。与太子率更令、
官名。即“贵州清吏司员外郎”。
官名。政府组织采取委员制的,其领袖委员称主席。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省政府主席。
职衔名义。加此者得参与评议论决尚书政事,为机密要职。以同时加予数人,故称“分”。西汉武帝时以左右曹、诸吏分平尚书奏事,三国吴列为职衔。参见“平尚书事”。
官名。北周置营构监,掌建筑设计之事。《隋书·循吏·樊叔略传》记“周宣帝时,于洛阳营建东京,以叔略有巧思,拜营构监。宫室制度,皆叔略所定。”其副职为监丞,任此职者见《北周六典》引《隋故仪同太府卿将作大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