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院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一品。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十一月,以释教总制院统领吐蕃事务,责任重大,宜加崇异,乃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故典,改释教总制院为宣政院,以帝师领院事,掌全国释教僧徒,兼治吐蕃之境。下辖吐蕃三道宣慰司及僧录司、僧政司、都纲司等衙。
官署名。元置,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事。遇吐蕃有事。则设分院驻镇;如大征伐,则与枢密院协商处理。至元初立总制院,以国师领院事。二十五年,因唐代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管勾、照磨等,后又置断事官、佥院、同佥等。院使从一品。其用人自选,僧俗并用。见《元史·百官三·宣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