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廉
“察举廉吏”的省称,为察举清官廉吏的方式之一,汉及六朝皆有此制。《汉书·循吏传·黄霸》:“冯翊以霸入财为官,不署右职,使领郡钱谷计。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
汉代一种由考课转变而来的察举科目,又称廉选。在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之前,察廉是奉诏荐举廉吏而给予“劳赐”,是长官对于属吏的一种考课。察举孝廉制度实行之后,郡国察吏与举孝廉曾一度相互混同。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宣帝下诏规定六百石以上之吏不得再被举为廉吏,这是对察廉范围的一种限制。东汉时察廉已成为与举孝廉并行的一种察举官吏的岁举常科。其制如《后汉书·百官志一》注引《汉官目录》所说:“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八月乙未诏书,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名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察举后的任用,一般比茂材要低,而与孝廉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