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古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差遣

差遣

官制用语。宋朝任官制度,有官、职、差遣之别。宋初,分命朝臣领内外之事,三省六部及诸寺监正官皆阙而不除,止为代表官位、俸禄等级的寄禄官,遂有官与差遣之别。北宋前期,枢密使、三司使、判省事、判部事、判寺事、判监事、知谏院、知审官院、知审刑院及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通判、知县等,皆属差遣,即指官员所任实际职务。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三省六部、诸寺监官复为差遣。两宋时期,唯以差遣为资序。职指馆职、贴职,为一种加官。


宋朝初年,权集中央,委派京城朝官执行地方长官职务,称为“差遣”。台、省、寺、监、院等中央机关也无专职,大小官员均以“差遣”名义出入内外,典领其他职务。官位仅用来区别品级高低和俸禄多少。

猜你喜欢

  • 尉堠官

    官名,也写作“尉候”,秦、汉有此官,掌瞭望敌情、烽火报警等。《北史·尉景传》:“秦汉置尉堠官,其先有居此职者,因以氏焉。”《北齐书》“尉堠”作“尉候”。

  • 判水部司

    官名。北宋前期置,见“水部司”。

  • 西邸

    官署名,掌卖官。《后汉书·孝灵帝纪》:“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

  • 军牧司司长

    官名。清末陆军部军牧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军牧司事。

  • 南京鸿胪寺

    官署名。明永乐十八年(1420)定都北京,将鸿胪寺官属移往北京,原在南京的鸿胪寺官属仍存,加“南京”字,称南京鸿胪寺。设卿一人,主簿一人,司仪、司宾二署各署丞一人,鸣赞四人,序班九人,品秩各与北京鸿胪

  • 司法警务科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警政司所属四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罪犯搜索、逮捕、解送、罪证搜索检查,稽核违警罪处分事。置员外郎一人主持科务。

  • 爵邑

    爵位与封邑。《史记·陈丞相世家》:“陈平曰:项王为人,恭敬爱人,士之廉节好礼者多归之。至于行功爵邑,重之,士亦以此不附。今大王慢而少礼,士廉节者不来;然大王能饶人以爵邑,士之顽钝嗜利无耻者亦多归汉。”

  • 耤臣

    官名。又称“小耤臣”。殷商置。《甲骨文合集》第五六○四片: “已亥卜, 令耤臣。 ”

  • 共工狱

    监狱名,汉置,掌监禁犯人。《汉书·刘辅传》:“上乃徙系辅共工狱,減死罪一等,论为鬼薪。”注:“师古曰:少府之属官也。”诏狱名。西汉少府所属有考功室,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共工,亦有诏狱,主

  • 投供验到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凡赴吏部候选、候补之官员,均需取具本旗都统、本籍或原任省分督抚咨文。汉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以下需取具同乡六品以上京官印结,到部投供验到。供,指本人亲书之履历。到部之员,均令书写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