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
官名。亦称“藩司”,或称“方伯”。明清各直省承宣布政使司之主官。掌一省之政令与财赋之事。明洪武九年(1376)设,一人,秩正二品。十四年增设左、右各一人。二十二年定秩从二品。宣德三年(1428)定十三布政使司之制。初置藩司,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与六部均重。后专设总督、巡抚等官,其权渐轻。清顺治 (1644—1661) 中沿设。康熙六年(1667)去左、右系衔,止设一人,为从二品。全国十八个直省,共设十九人,唯江苏设二人。台湾省亦曾设一人。自乾隆(1736—1795)以后,督抚成为固定之封疆大吏,布政使遂为属官,与按察使合称两司。
官名。明洪武九年撤销行中书省,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又设总督、巡抚,布政使的职权渐轻。清朝定为总督、巡抚的属官,只管全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两司,为从二品。康熙年间,又改前制,每省只设布政使一人,不分左右。见《明史·职官四·承宣布政使司》、《清史稿·职官三·布、按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