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厅
官署名。广州设置市政机关,始于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的市政公所,置总办、坐办各职,以总揽市政建设。惟其时所办市政,专限于拆卸城墙,规划街道,其他市政无暇顾及。次年九月有改组市政公所为市政厅之议,并由广东省法制编篡会会员孙科起草《广州市暂行条例》,呈由省长核定公布,并于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二月十五日正式成立市政厅,于是近代式的新市制遂在广州确立。依照《广州市暂行条例》规定,广州市为地方行政区域,直隶于省政府,不入县行政范围。市行政范围包括财政、工程、卫生、公安、教育、公用事业、公产管理、户口调查以及中央及省的委办事项。市政机构由市行政委员会、市参事会与审计处组成。市行政委员会为市行政组织,由市长及财政、工务、公安、卫生、公用、教育六局局长组成,以市长为主席,总理全市行政事务。市长由市民选举之,但当时则由省长委派,以孙科充任,任期五年。各局局长由市长荐请省长委任,分理各项行政。市长之下设总务科处理文书、庶务诸事,并有秘书二人,为市长的佐助人员,掌理机要及核阅文稿。市参事会代表市民,为辅助行政的代议机关。其职掌为:一、议决市民清愿案,咨送市行政委员会办理;二、议决市行政委员会送交案件;三、审查市行政各局办事成绩。市行政委员会对于市参事会议决有异议时,得交参事会复议,若参市会仍执前议,市行政委员会应执行之。两会间如有权限上的争执,则由省长裁决。市参事会设参事员三十八人,其人选由省长指派市民十人,由全市市民直接选举十人,由工商两界各选三人,教育、卫生、律师、工程师各界各选一人。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参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如遇特别事项,得由参事会主席经参事员十人的同意随时召集之。审计处设处长一人,由省长委任,任期一年,但得连任。其职掌为:一、审查市财政收支的每月清册,检核各种收支单据;二、审查市行政委员会所订立有关财政的各种契约合同;三、建议关于市财政会计方式的改良;四、编造每年财政审计报告书,呈报省长。审计长得出席行政委员会及参事会,但无表决权,若与市行政委员会有争议事项。则由省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