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贡
选举名目。明朝泛指增拔贡生之制。清初定为五贡之一,每六年一次,乾隆七年(1742)改十二年一举。每次选府学二名,州、县学各一人,由各学政经考选保送入京,经朝考合格者,分别派充京官、知县或教职。
科举制度中贡入国子监生员的一种。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沿明选贡之制,令学臣补足廪生以选拔其优秀者。顺天府特贡六人,外省每府学贡二人,每县学各贡一人。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定六年选拔一次,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改为十二年一次,於酉年举行,遂为定制。选拔之意,在送京廷试,入监肄业,雍正以前都是如此。乾隆初定拔贡朝考之制,列一、二等者特选引见录用,三等者札监肄业。二年(公元1737年)停拣选之例,廷试后一律送监,俟三年肄业期满,祭酒等核实,将优越者以知县、教职用,其余以教职轮班序选。嘉庆七年(公元1802年)令各省拔贡俱限于五月内到京,六月初旬朝考,考试在北闱试场进行。以御史监试,复试在保和殿进行,再派大臣阅卷,入一、二等者,礼部按省开单引见,或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学习,或以知县分发试用,或以教职用(不愿就教职者,可作佐贰官用)。其余准贡不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