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
官署名。省行政机关之一,民国置,掌理全省民政,凡所属县市行政官员的任免,以及警察、保卫、选举、赈灾、卫生行政、礼俗宗教、禁烟等皆属之。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厅长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任命。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省政府的职能机构。掌理县市行政官吏的任免,地方自治、警察、保卫、禁烟、选举、赈灾、救济、礼俗、宗教、劳资及佃业之争议,土地测丈征收,及其他土地行政、卫生行政事项。主官为厅长,厅内分科由各该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其中由国民政府与内政部明令设置的,有社会科、户政科,设科长、科员等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