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官名。①战国秦置,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商君书·定分》: “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朝道官亦置,为龙虎山正一真人僚佐。后亦用以泛称道士。
官名。①战国秦置,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商君书·定分》: “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朝道官亦置,为龙虎山正一真人僚佐。后亦用以泛称道士。
官署名。金朝军事机构。统领侍卫亲军。海陵王贞元元年 (1153) 设。正隆五年 (1160)罢,以所掌付大兴府。后侍卫亲军分隶殿前都点检司及宣徽院。
官名。明清礼科之副长官。佐都给事中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左、右各一人,秩从八品。永乐中(1403—1424)改为从七品。清顺治十八年(1661)设左、右满、汉各一人。康熙四年(1665)
官署名。西夏朝置。掌管刻字、印刷等事务。末等司。设头监以主其事。官署名。西夏设置,掌管刻字、印刷事务。
官署名,民国初置,直属大总统,国民政府改称内政部,属行政院。参看“内政部”。官署名。清末置民政部,南京临时政府改置为内务部,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善举公益及行政事务,监督所
官名。见“司狱司”。
隋制,尚书省三十六侍郎,分司曹务,直宿禁省,如汉尚书台之制。唐制,“凡尚书省官,每日一人宿直,都司执直簿一,转以为次”(《唐六典·尚书都省》)。宋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并在尚书省置押宿官。元丰四年
官名。三国魏所遣监伺诸王侯国的使者。常以谒者为之。《三国志·陈思王传》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 “是时待遇诸国法峻。任城王暴薨,诸王既怀友于之痛,(曹)植及白马王彪还国,欲同路东归,以叙隔阔之思,而监
①太子所居之宫。亦为太子代称。《曶鼎铭》:“以匡季告东宫,东宫乃曰。”《诗经·鄘风·硕人》:“东宫之妹,邢侯之姨。”毛亨传: “东宫,齐太子也。”孔颖达疏:“太子居东宫,因以东宫表太子。”②春秋战国诸
官名。即太子典膳丞。
官名。乡官。春秋齐国置。掌闾门开闭。《管子·立政》:“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辟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