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徒
唐代对由官学选送参加科举考试的学生的称谓。唐制凡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崇玄学的学生,在完成学业以后,由馆、监先将学生加以课试淘汰,合格者选送礼部参加科举考试,对于礼部考试不合格者,则依年限而有科罚的规定。而弘文馆崇文馆两学的学生,因均系贵胄子弟,礼部对于他们的考试要求略予放宽,使他们能较方便地取得出身。州县学的生徒则须由州县两级课试合格后才能赴解参加礼部试。《通典·选举三》说:“自京师郡县,皆有学焉。每岁仲冬,郡县馆监课试其成者,……而与计偕。”说的就是馆、监的生徒,由馆、监自行课试,而州县学则须经州县两级的课试后始得赴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