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公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自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八日,颁布《画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简称《画一令》)至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布《省官制》止,在这一时期中省的行政机关称为行政公署。主官为民政长,掌理全省政务。公署内设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司。公署员额按《画一令》规定由各省民政长拟具相当人数,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定。后因各省所拟数目太多,因此国务院拟定《各省行政公署办事章程》,对於公署所设员额大加裁减,非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定,全署不得超过六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