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议会
省议会为一省的民意议事机关,民国置。清朝末年在各省设咨议局,提议一省之事。为省议会之预备。民国正式成立,国民政府军政、训政时期不设。民国二十五年宣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规定于各省设省参议会。
省立法机关。辛亥革命时期各省设立的临时立法机关颇不一致。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九月四日公布《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次年四月二日公布《省议会暂行办法》,各省先后依法成立新的省议会。有议会设于省会,由全体省议员组成。议员的选举采用间接选举制,省议员选举设选举监督一人,由省行政长官兼任。议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省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分次用无记名单记投票法互选,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议长、副议长的任期与议员相同。省议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三项:第一是议决权。凡本省单行条例,省预算决算,省税、使用费、规费的征收,省债募集,省库有负担的契约,省财产和营造物的处分和买入及其管理方法等事项,均须经省议会议决。第二是监督权。一、有权受理本省人民关于本省行政诉愿事件;二、认为省行政长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可决提出弹劾、经由内务总长提交国会议惩办;三、对省内官吏认为有违法、纳贿情事,得咨请省行政长官查办。此外,省议员对于本省行政事项有疑义时,得以十人以上的连署,提出质问书于省行政长官,并限期答复;议员若认为答复不得要领时,得要求省行政长官自行到会或派员到会答辩。第三是建议权。省议会对于本省行政或其他事件有意见时,可随时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省行政长官对于某项事件遇有疑难时,可向省议会咨询,省议会亦须据实答复。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六十日,必要时得延长至多二十日。临时会于有紧要事件或议员半数以上的请求时,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至多三十日,省议会设秘书,由议长任免,其员额和办事细则等,由各省议会自定。在国会被袁世凯非法解散之后,省议会也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二十八日被全部解散。袁死后,国会恢复,省议会也奉命重行集会。但在军阀割据的情况下,各省议会并未能全部恢复,即使恢复了也不能发挥什么作用,甚至被军阀用来作为文饰其统治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