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练公所
官署名。清末各省军政机构。光绪三十年(1904)设。掌理该省新旧各军及筹备粮饷、编练队伍等事宜。置督办一人,由该省原管之将军、都统、督抚兼充,总管所务; 军事参议官一人,承督办之命综理所务。下设筹备科、粮饷科、军械局、测地分局,置一、二等副官分掌各务。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设于各省,隶属于练兵处。长官有督办一人,由总督、巡抚、将军或都统兼之。所内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设总办、帮办、提调诸官。宣统三年 (公元1911年) 仿陆军新制改设科、局,所内在督办之下设军事参议官一人,掌总领科局; 一等副官一人,二等副官二人, 分掌文移众务;一、二、三等书记官五人, 司书生十六人。筹备、粮饷二科设科长各一人,分掌编练新军,裁汰旧营,会计出纳,服装物品。军械局设局长一人,掌新旧军枪炮弹药。有一等科员五人,二等科员十一人,三等科员十二人。测地分局,设官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