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政监督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为农商部直辖机关。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 农商部公布《矿务监督署官制》,设置矿务监督署,并划定矿务局的管辖区域。矿务监督署掌理辖区内一切矿务。设署长一人,佥事一人,技正一至四人,技士二至八人,主事一至四人。署内分置矿政科和矿业科。矿政科由佥事、主事等掌理,经办关于矿业的监督、提倡、奖励,矿权的特许和撤销,矿税征收,矿业的诉愿、诉讼,以及矿务行政等;矿业科由技正、技士等掌理,经办矿区勘定,矿业调查,地质矿床调查,矿业警察,矿质化验以及其他矿业事务等。后因经费困难,于次年三月十二日撤销,将事务交予各省,在财政厅中添设矿务科兼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