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处
官署名。又称“总办秋审处”。清朝刑部所属办事机构。雍正十二年 (1734) 设。原以广西、四川二清吏司掌核秋审 (即录各省狱囚) 之案。至是,始遣各司满、汉员外郎各二人专办。后又设协办四人。乾隆十九年 (1754) 定,以总办司员任其事。所设郎中、员外郎、主事无定员,由刑部尚书酌定。凡秋审,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项,先由十七司拟送本处提出审核意见,再呈刑部尚书核阅,然后汇供词送于九卿、詹事、科、道以待会审。经会审情实者,另缮册呈皇帝批准。所用经费,由本处查核题销。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裁。
清刑部所属机构,秋审与朝审初由四川、广西两司分掌,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始设总办秋审处,简称秋审处。由刑部尚书酌派郎中、员外郎、主事坐办或兼办,掌核办秋审、朝审案件。都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项,先由十七清吏司拟送秋审处,秋审处出具审核意见,送尚书核阅,然后汇集“招册”(供词),送于九卿公审。经会审核实者,另缮“黄册”(题本附册)报皇帝裁决。秋审、朝审的费用由本处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