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职技术人员任用资格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技术人员任用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公务员可任用为简任职技术人员: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技术人员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 二、现任或曾任最高荐任职技术人员三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三、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在国营事业机关曾任与简任职相当的技术职务二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四、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在各官署曾任与简任职相当的技术职务四年以上,或在主管官署登记的具有声誉的营业场继续担任技术上主要工作六年以上成绩显著,或依法领有专门职业人员证书并继续执行职务八年以上成绩突出者;五、在学术上有特殊著作或发明经审查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