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①捍防守御据点。北魏于各要地置,地位与州等同,以镇都大将或镇将为长官,下设副将、监军及长史、司马、录事参军等属; 不置州郡的西、北地区则兼统军政、民政; 与州郡并置地区仅掌军政,若兼所在州刺史则仍兼掌军政、民政;下统军(相当于郡)、戍。孝文帝改制后内地多废,北魏末年北方亦改为州。隋朝沿置,有将、副,分三等。唐朝以防人五百为上镇,三百为中镇,不足者为下镇,皆置镇将、镇副、兵曹参军事、兵曹佐、仓督等属,上镇又有仓曹参军事、仓曹佐等员。凡镇,皆有使、副使各一员;军镇,不及二万人置司马,仓、兵曹参军事; 二万人以上置司马一员,增仓、兵曹参军事各一员; 镇将、镇副防掌捍防守御,且征械甲粮饷,权侵州县。② 节度使辖地。唐朝中后期称方镇,其兵称镇兵。辽、金两朝称节镇。②有课税而不成县之街市。宋朝县置,以监镇官管辖,管火禁并兼酒税之事。大县置十余镇,亦有不置者。镇可升县,县可降镇。①明、清多用于称总兵官。
清代总兵的别称。镇为清末新军的编制单位,一镇一万二千人,由总兵统辖,故称总兵为镇。见《清续文献通考·兵三·常备军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