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古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首都警察厅

首都警察厅

官署名。民国置,属内政部,受内政部指挥监督,处理首都警察事务。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下设总务、保安、司法三科,督察、训练二处。经内政部核准,得就境内划分若干区,每区设警察局及派出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建都南京后,将江苏省会警察厅改组为南京警察厅,隶属于南京特别市政府,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改隶内政部,更名为首都警察厅。受内政部的指挥监督掌理首都公安事务。其辖境以南京特别市的区域为限。设厅长一人,由内政部呈请简任;秘书二至四人承厅长之命掌理厅务会议及机要事务。厅内分设三科二处。总务科,掌理记录员警之进退事项,关于统计事项,会计庶务事项及其他不属各科事项;保安科,掌理关于保安正俗事项,维持交通秩序、消防事项及其他协助市政进行事项;司法科,掌理关于违警事件之处分,一切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拘留所的收管事项;督察处,掌理关于内勤、外勤、各城门稽查及临时命令检查事项;训练处,掌理关于警察教育设计、警察学课编审、操练检校及评判考核事项。总务、保安、司法三科各设科长一人,每科科员十一至十七人;督察处设处长一人,督察长二至四人,督察员十二至十六人,稽查十二至十六人,巡查十六至二十人;训练处设处长一人,训练官二至四人,训练员六至八人。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十一月,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首都警察厅组织法》,对厅的内部机构作了若干调整:取消训练处,增设特务组,改保安科为行政科。特务组以办理特种事项为其职任,设组长一人,特务员二十至二十四人;行政科的职掌除包括原训练处所掌的警察教育、训练及原保安处主管的保安、正俗、交通、消防等事外,并掌理警察编制、调遣与配置,警区的设置与变更,户口调查,外事警察,市容整理和营业建筑事项。沿设的司法科与监察处,其职掌也有所扩大:司法科增加了强制处分、指纹检查与保管以及司法警察事宜;督察处增加稽查弹压事项,情报事项,警卫戒备的指挥监督及纠察长警风纪等。首都警察厅有若干下属机构,首先是在辖院内分设若干区,每区分设警察局,警察局之下置分驻所、派出所,并划分警管区,配备巡官长警办理该管事务。此外还编设保安、消防、交通、侦探和水上各警察队及警察训练所。

猜你喜欢

  • 王府仪卫正、仪卫副

    官名。明置,见“王府仪卫司”。

  • 所正

    官名。明朝工部所属营缮所置,一人,正七品,为本所之长,以诸匠之精艺者为之。南京工部营缮所置一人。

  • 大名府知府

    见“大名府”。

  • 和林行省

    即“和林等处行中书省”。

  • 右一护军府护军

    官名。唐初秦王、齐王府右一护军府长官,置一员,正四品下,掌率本府统军以下侍卫陪从。

  • 司戎少常伯

    官名。即兵部侍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兵部侍郎。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兵部侍郎为司戎少常伯。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兵部尚书》,参看“兵部侍郎”条。

  • 黉门秀才

    犹言“在校秀才”。秀才入学读书,出入黉门(校门),故称黉门秀才。

  • 宰掾

    宋朝尚书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别称。

  • 雍太宰丞

    官名,也写作“廱太宰丞”,西汉置,为雍太宰令之副,助令掌五畤祭品。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奉常》,参看“雍太宰令”条。

  • 窑场

    元代工部所属机构。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置平则门窑场,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置光熙门窑场,各有提领、大使、副使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