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使馆
外交官在所驻国的办事机关。大使所驻者,称大使馆;公使所驻者称公使馆,代办所驻者称代办使馆或代办处;均由本国外交部管辖。国际法规定,使馆视为本国领土,不受驻在国统治,并享有不可侵犯、免税等特权。我国于清末始设驻外使馆,清末及北洋政府初期所设均为公使馆,按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洋政府公布的《驻外使馆暂行组织章程》的规定,大使馆所属有参事,一、二、三等秘书,随员、主事等官。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改秘书为参赞,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始设驻苏大使馆,是为设驻外大使馆之始,国民党政府时期驻外各级使馆均有设置,内设参事、秘书、随员等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