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草案
法律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定。分总则与分则两编。第一编总则,为全编纲领,下分十七章八十七条。规定刑法之效力、犯罪与量刑及各种处理原则,诠释刑律中用语之意义、规定其范围之限制。第二编分则,为刑事各种罪行的具体名目、内容及科罪、量刑与惩处办法,分三十五章三百八十三条。每类罪及量刑与惩处办法为一章,如内乱罪、国交罪、外患罪、渎职罪、重婚罪等。
法律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定。分总则与分则两编。第一编总则,为全编纲领,下分十七章八十七条。规定刑法之效力、犯罪与量刑及各种处理原则,诠释刑律中用语之意义、规定其范围之限制。第二编分则,为刑事各种罪行的具体名目、内容及科罪、量刑与惩处办法,分三十五章三百八十三条。每类罪及量刑与惩处办法为一章,如内乱罪、国交罪、外患罪、渎职罪、重婚罪等。
唐代南诏地方政府中佐理政务的官员。类似内地州、府的判官。《新唐书·南诏传》:府“有陀西,若判官”。
前143—前62西汉鲁国邹(今山东邹城东南)人,字长孺。后徙平陵(今陕西咸阳西北)。兼通《礼》、《尚书》,以《诗》教授,号称邹鲁大儒。征为博士、给事中。进授昭帝《诗》,后官大鸿胪。与谋尊立宣帝,赐爵关
书名。清沈善蒸撰。本书针对李善兰《火器真诀》算炮命中之法只有结论,而未证其理之缺憾,对之逐款详证,但未得要领。有光绪十八年(1892)刻本。
见“贴黄”。
即“公西华”。
唐时南诏称州为睑。一作、赕。《蛮书》卷五《六》樊绰原注:“赊者,州之名号也。”《新唐书·南蛮传上》:“有十睑,夷语‘睑’若‘州’。曰:云
明洪武十年(1377)降潍州为县。治今山东潍坊市。属莱州府。1948年原县城设潍坊市后,县治迁驻寒亭。1983年县并入市。
?—1635明大名(今属河北)人,字靖之,号毖予。万历进士。天启中累官礼部侍郎。因与杨涟友善,被魏忠贤夺职。崇祯元年(1628)召为吏部左侍郎。次年晋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参预机务。不久遭温体仁、周延
即“田需”。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夏官府驾部中大夫属官,员一人,掌牡马的饲养,正三命。下设典牡中士以佐其职。隋开皇元年(581)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