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新订藏印条约
1904年英军上校荣赫鹏强迫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等签订非法的《拉萨条约》,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清政府不予批准,为挽回主权,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派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等赴印度加尔各答,与英专使费利夏等商议改约。经一年多反复交涉,于1906年4月26日与英政府在北京签订此约。共6款。第一款将拉萨条约作为附约,列入本约。第二款规定“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不得不在事实上确认中国在西藏地方的领土主权。同时又列入一些干涉中国内政,侵占中国领土主权的内容,如“中国国家应允不准其他外国干涉藏境及一切政治”,《拉萨条约》所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