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社会一种“兵民合一”的特殊组织形式。从牛录制演变发展而来。努尔哈赤起兵后,根据战争需要,将原来女真族狩猎时采用的临时性组织形式,加以改组扩大,编成长期的正式组织,即此。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在牛录制的基础上建黄、红、蓝、白四旗,四十三年(1615),复增镶黄、镶红、镶蓝、镶白四旗,合为八旗。旗制规定,每旗(满语称“固山”,“旗分”之意)辖五甲喇(汉译参领),每甲喇辖五牛录(汉译佐领),每牛录由300人编成。创建八旗组织时,据记载满洲牛录有308个,蒙古牛录76个,汉军牛录16个,共400个牛录(今有人考证为200多个)。每旗所辖的牛录数和牛录下的丁数,时有变化。凡八旗成员分别隶于各牛录之下,平时从事生产,战时负戈从征,军械粮草自备。清太宗天聪九年(1635)、崇德七年(1642)又先后将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分别编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八旗组织的整体。清初镶黄、正黄、正白称为“上三旗”,由皇帝亲自控制。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称为“下五旗”,初由诸王及贝勒等分统,雍正时加强中央集权,严格区分旗分佐领和府属佐领的隶属关系,旗分佐领也由皇帝直接控制。八旗是清朝统治的重要军事力量,创建之初具有军事、行政和生产等方面的职能。与满族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对推动满族社会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入关以后,清统治者把大部分八旗兵丁屯驻在北京附近,俗称“京旗”,把其余部分派到全国各重要城市和军事要地,称为“驻防八旗”。清统治者为加强对本族和全国人民的控制,建立八旗常备兵制和兵饷制度等,与绿营共同构成统治全国的强有力工具。其军事职能日益增强,而生产职能日益缩小。在东北地区,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并存,旗人和民人不仅在统属上不同,在政治待遇上亦不平等,旗人远胜于民人,而旗人中又有满、蒙、汉军的差别。清代在东北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的“佐领制”和在蒙古各部中实行的“盟旗制度”,都是在八旗制度的影响下,因地制宜而创造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