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见“脱木河卫”(2081页)。
中国民间特种工艺。清末民初由北京回回民间风筝艺人哈国良所创制,故名。父子相传,已历三代。今传至第四代哈亦奇。分为硬膀、软膀、拍子、长串、长尾、圆径、折叠等数类,200余种。最大可达丈余,最小只有3寸。
见“罗布藏阿旺济克美扎巴”(1427页)。
?—1769清代将领。蒙古正蓝旗人。姓巴鲁特氏。乾隆十三年(1748),由前锋派往金川军营。十四年撤回,授前锋校。二十年(1755),随军征准噶尔部达瓦齐于伊犁。二十三年(1758),随将军兆惠征小和
见“硬寨司”(2192页)。
见“左都督”(458页)。
清代八旗内奴仆披甲者之称。康熙以前,※户下人可选充马甲,亦可升补他兵。康熙四十年(1701)定,内务府满洲佐领下,各准许户下人选充马甲50名;内管领下选充15名。自雍正起规定,除奉特旨选赴军前外,不准
?—1258元朝将领。又译叶了干。蒙古札剌儿氏。成吉思汗宿卫拔彻之子。太宗年间(1229—1241),父战死后,袭职,任火儿赤(佩箭侍卫)、博儿赤(司膳),事太宗子岳里吉为卫士长。七年(1235),从
蒙元时期蒙文宫廷史册。又译脱卜赤颜、脱卜察安。蒙古语“历史”之意。为蒙古皇室秘籍,藏之内府,例不许外传示人,即史官亦不得轻易取阅。据信为《元朝秘史》、《皇元圣武亲征录》、《史集》诸书之史源,其内容可于
明代黔桂边界少数民族反明首领。广西化从寨人。族属不详。寨长。宣德(1426—1435)中,与贵州都匀卫陈蒙烂土长官司(今贵州三都)及古州(今榕江)的苗、水、侗、壮、瑶等民族联合,抗赋税,攻卫所官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