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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主

清代宗室郡王嫡女的封号。格格封号中第二等。多罗郡王和多罗贝勒之女,不分嫡生庶出,咸系“多罗格格”美称。初制,郡王之格格应封时,均以封为县主。康熙四十五年(1706)廷议,其侧福晋所生之女同与嫡出者一例授封,实属过于优待,从而改为“县主”惟用以封其嫡女,其庶出者则予降二等封之。郡王福晋之女临婚时,宗人府移咨礼部奏请,奉旨后即以封为县主,品级与贝勒夫人相同。身属“近支”者,无论居京或嫁与蒙古移居牧区,均有年俸之赐;若属“远支”者则惟授县主封号,成例不支身俸。参见“多罗格格”(8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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