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戎
中国古代内地政权对北方少数民族采取的和平政策。初见于春秋。春秋时期,晋、秦、齐、楚等大国互相争霸,并不断与北方戎、狄等民族发生激烈冲突,矛盾纵横交错,相互制约。晋悼公四年(前569),山戎(《逸周书》称为代戎)无终部酋长嘉父遣孟乐至晋国,请晋悼公实行“和戎”政策。晋臣魏绛以“和戎五利”劝悼公实行之,即停止对戎狄的军事进攻和掠夺,代之以和平的以货易土的方法兼并戎狄的土地;争取戎狄的支持,利用戎狄的人力物力进行争霸战争。悼公答应了嘉父的要求,推行“和戎”政策,“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和戎政策实行的结果,使晋国重新取得了在华夏国家中的霸权,而白狄诸部由于出让了土地,从晋西向华北地区迁徙。此后,历代王朝把它同北方少数民族的和平妥协亦称之为“和戎”,如南宋与金的妥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