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董制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事务、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每个寺坊均设学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权,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学董下又设乡老,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学董、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故学董制又称“乡约制度”(187页)。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事务、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每个寺坊均设学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权,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学董下又设乡老,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学董、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故学董制又称“乡约制度”(187页)。
明代蒙古部名。《蒙古黄金史纲》作“兀者”,《水晶念珠》误作“乌济㰅特”。驻牧于大兴安岭以东,与兀良哈三卫关系密切(福余卫亦自称“兀者”),统率6个千户,故称“六千乌济叶特”。蒙文史籍称该
金元两代服役于邮驿的兵丁。简称铺兵,又称铺丁、铺卒。元代每急递铺置5人。初立急递铺时,签不能当差贫户,免其差发,令充铺兵。不敷者,由漏籍户内贴补,负担递送公文。铺兵皆腰系革带、悬铜铃、持枪、挟雨衣,赍
回族族谱名。修于清雍正(1723—1735)年间。记马氏一支——郑和以后15代之谱系。为研究郑和之族属和改姓(由马氏改郑姓)以及本支发展、迁徙的情况,提供了重要史料。1936年玉溪县李鸿祥,从该县郑和
即南北朝时期的北魏,为区别于三国时期的魏国(曹魏),历史上也称后魏。参见“北魏”(529页)。
清代新疆管理蚕桑业之机构。左宗棠收复南疆后,以南疆气候温和,各地皆植桑树,农民亦乐于发展蚕业,遂招募浙江士民熟习蚕务者带蚕秧、蚕种及蚕具至新疆,教授当地人民栽桑、育蚕、缫丝,并先后在哈密、吐鲁番、库车
见“甫河卫”(1047页)。
清政府直属牧场之一。位于张家口西北。东至察哈尔正黄旗界,西邻察哈尔镶红旗,南接大同边界,北抵察哈尔正红旗。东西距150里,南北距65里。厂官吏驻齐齐尔汉河地方。其地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左翼前旗一带。
见“左江崖壁画”(459页)。
官名。明代在宣慰司内所置管监狱的小土官。以土兵头目充任。
白族旧称。名称来源说法不一。一说源于唐朝以前云南洱海地区的“名家”或“明家”。杜佑《通典·边防五、松外诸蛮下》云:“其地有数十百部落,……以杨、李、赵、董为名家”。《太平寰宇记》所载松外诸蛮,昆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