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辽
怒语音译,意为“集体耕地”。解放前云南省碧江县怒族对伙有共耕的土地称谓。原先每个父系家族公社都有集体公有土地,实行共同劳动,按户平均分配产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解放前夕,已将大部分家族公有土地以一块一块为单位分配给若干户共同占有和使用。一个个体家庭常在若干块土地上有自己的份地,同时参加若干块土地的共耕和分配。后来为了克服参加多头共耕在时间上安排的困难,也有由所属各户轮流耕作的。所属各个家庭的子孙有权继承各自的份地。这种土地占有形式,起初还是属纯血缘的小集体的,后来因出现土地买卖,或将自己所属份地作为婚姻的聘礼,而这种伙有的土地又始终没有具体划分到各户所有,故使其渗进了非血缘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