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班
清朝中央政府对蒙古、藏、维吾尔等民族上层王公朝觐所定的一种礼制。规定每年在旧历年前,分班轮流到京朝觐,故称。顺治五年(1648)规定蒙古王公、台吉、都统等于年节朝觐。六年规定,每年于十二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前到齐。八年(1651)规定分班。以后各族、各地区、各时期作了具体规定。一般内蒙古分为3班,厄鲁特蒙古分为4班,察哈尔蒙古分为5班,外蒙古分为6班。以年班作为绥服少数民族的手段之一。康熙二十六年(1687)议定,朝会不来者罚俸6个月。五十九年(1720)规定,因故、或患病不能来者,应事先报请理藩院复查,如发现无故,托词而不朝,要给予治罪。年班来京蒙古分住内馆、外馆,新疆来京者住哈密馆,其余住四译馆。清朝政府按年班前来的人员提供路费和食宿,名为“廪饩”,依爵位高低规定给予不同廪饩。对于送来的贡品并给予回赏。年班制度是清朝笼络少数民族上层采取抚绥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促进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