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入递规定
元代急递铺递送公文的规定。初无定制,中统三年(1262)规定:唯省发下的文书及总管府、总管军官直接申报省里的文书方可发急递铺,其余文书不得经申急递铺入递。后来急递公文逐渐增多,范围日益扩大,为了控制入递文书,八年(1271)三月重申:急递铺只能传送中央和地方政府文书,其他物品不得令铺兵传送,无印章文书不许入递,帐册10斤以上不许入递。官方文书一律交由承发司经办,每日按次序发递。二十八年(1291),复明令规定:可以交急递铺入递文书的衙门为省、府、台、院、司六部等,不应交急递铺入递的衙门为新旧运粮提举司、怯怜口提举司、八作司、卫侯司、牙昔忽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