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江外土司
解放前云南红河南岸的红河、绿春、金平和江城等县保存的大小封建土司总称。计有思陀、溪处、落恐、瓦渣、左能、猛丁、纳更、稿吾卡、瓦遮、猛弄、猛喇、者米、茨桶坝、五邦、五亩、纳楼、宗巧、上亏容、下亏容等,多为长官司或寨长,个别为巡检司或土把总,大部土司为哈尼族人,部分为傣族或彝族人,均置于明清之际。诸土司是辖区内土地的所有者和政治上的统治者。农民使用土地必须交纳各种封建负担,每年须向土司交纳占产量10%—20%的官租。土司还将部分自营地“官田”出租给农民,征收产量30%—50%的地租。此外还有劳役、杂派等名目繁多的特权剥削。处于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阶段。土司为巩固其政治统治,拥有武装。司署之下结数十村为“里”,设“里长”,“里”下设“招坝”或“里老”,辖一村或数村,为土司征租派役。土司署内设“司爷”、“管爷”、“侍候”、“值班里长”,各司行政职权。还设“团长”(大队长)、“兵头”带领土司武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