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昆
哈萨克民间财产刑基本习惯单位。即100匹马、两个仆人、两只骆驼、两套甲胄为一昆。也有以羊1000只或马200匹(一说300匹)或骆驼100峰为一昆,并往往以罚九作为附加刑罚。如《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指哈萨克)人法规》第137条规定:对第二次窃盗罚半个昆,对第三次窃盗者罚全昆或处死。第132条规定:凡夜间闯进屋内并抢劫者,则大抢须罚27头(三九)牲口,小抢须罚9头(一九)牲口;如抢劫进行中杀害人者,须赔一个半昆;如有人沿途杀人并将尸体留在草原上,则须赔两个半昆罚金。
哈萨克民间财产刑基本习惯单位。即100匹马、两个仆人、两只骆驼、两套甲胄为一昆。也有以羊1000只或马200匹(一说300匹)或骆驼100峰为一昆,并往往以罚九作为附加刑罚。如《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指哈萨克)人法规》第137条规定:对第二次窃盗罚半个昆,对第三次窃盗者罚全昆或处死。第132条规定:凡夜间闯进屋内并抢劫者,则大抢须罚27头(三九)牲口,小抢须罚9头(一九)牲口;如抢劫进行中杀害人者,须赔一个半昆;如有人沿途杀人并将尸体留在草原上,则须赔两个半昆罚金。
又作青塘羌。宋代吐蕃部族名。世居陇右(泛指陇山以西)、秦州(今甘肃天水)一带。熙宁四年(1071),北宋秦州边官王韶奉命到其地招纳,族长俞龙珂率众12万归附,成为宋在秦州地区抵御西夏和瓦解河湟吐蕃诸部
366—416十六国时期后秦第二代国君。字子略。南安赤亭(今甘肃陇西东南)人。羌人。※姚苌长子。后秦建初元年(386),父称帝,立为太子,镇守长安。建初八年(393),父死,即位,称大将军,以尹纬为长
见“图鲁博罗特”(1438页)。
书名。广西地方志及民族志。2卷。明魏浚(字禹卿,号苍水,福建松溪人,汉族)撰。据采访与史书、方志写成。万历四十年(1612)成书。内容主要记述山川、名胜、风土、人情及少数民族情况。其中卷上写山川、特产
明初四川土官。彝族。洪武八年(1375),授永宁宣抚司(治今叙永县永宁河东)宣抚使。十七年(1384),贡马,诏赐钞币、冠服,定三年二贡如例。十八年,遣弟阿居赴朝,奏称比年赋马已输,唯粮不能如数。因大
?—1752清代西藏地方高僧。藏族。原为哲蚌寺俄巴扎仓上师,乾隆九年(1744,一说十年),七世达赖格桑嘉措令其任六世班禅罗桑贝丹意希经师,于益噶曲增宫中为六世班禅授沙弥戒,并取名。自此,每日向班禅传
傣语音译,“卡”意为“奴隶”或“有隶属关系的人”、“西双”即“十二”,“火圈”,为地域划分单位,一般包括几个或十几个自然村。系云南傣族封建领主对附近一些少数民族进行统治和经济剥削的组织。解放前傣族封建
清末在内蒙古地区推行的一项筹边政策。始行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辛丑条约后,清政府为筹集对帝国主义列强的巨额赔款,推行“练兵筹饷”等“新政”,以“移民实边”为内蒙古“新政”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是以筹
藏族部落名。在青海省海北门源县城以东,东至多隆水与珠固部落相邻,西界加多部落,南接互助县,北临甘肃省永昌县。下辖哈力河、本加、完改、宗哇、苏科诸小部落。千户住格鲁派寺院仙米寺。原为加多部落所辖小部落之
见“锡伯”(23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