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哲族
中国少数民族之一。清康熙二年(1663)始见其名。因居住地区不同,有那乃、那贝、那尼傲(赫哲语那,意为本地、当地;乃、贝、尼傲,是人的意思)、赫真(下游、下方、东方之意)、奇楞等自称。清文献常写作黑哲或黑斤、黑真、黑津、赫斤、赫金等,也按其男子剃发与不剃发分别称赫哲喀(哈)喇(其男皆剃发,故又称剃发黑斤,俗称短毛子)、额登喀(哈)喇(其男不剃发,又称不剃发黑斤,俗呼长毛子)。又因元朝以来史载其地以犬曳爬犁(雪橇),为主要交通工具,亦称为使犬部(或作国)。由于世代以鲜鱼、狍肉为食,以鱼、狍皮为衣,又有鱼皮部或鱼皮鞑子、狍皮鞑子等称呼。黑斤来源于明野人女真的一支,即清初东海三部的大部分居民;奇楞则与今鄂伦春族同源,然其远祖皆为黑水靺鞨。分布史载不一,大体散居南起牡丹江下游,沿松花江下游至黑龙江入海口及其以东至海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其中额登喀喇主要住在黑龙江下游中段;伯力(前苏称哈巴罗夫斯克)以下的黑龙江两岸及我国三江地区,为赫哲喀喇的居地。今我国之赫哲族,大部分是清代所称赫哲喀喇者,今散居在黑龙江省同江、抚远、饶河、富锦、桦川等市县沿江河地带,和汉族杂居。努尔哈赤与皇太极在统一女真诸部过程中, 从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至崇祯十六年(1643),对其地共用兵17次,以征服和招抚两手统一该部。其中,一部分被迁置今辽宁省浑河流域,编入八旗,成为“佛满洲”的组成部分;大部分于清顺治(1644—1661)初年被按哈拉(姓氏)、莫昆(家族或氏族)编入村屯,为编户,清设姓长、乡长管辖,年向每户征貂皮一张。康熙年间(1662—1722),居今松花江下游东的赫哲人,又有一部分被编入八旗,称“伊彻满洲”,后多融合入满族。清末,居今富锦市境内者,又被编入八旗。其未加入满族共同体者,清廷则以赏赐及以宗女妻其上层为手段,加以笼络,客观上加速了其内部的阶级分化。日本军侵入东北地区后,于1942年实行民族隔离政策,强迫集家并屯,将同江县赫哲人强行移住沼泽地区,使其人口锐减。语言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满语支赫哲语群。无文字,清代尚以皮条记事,现通用汉文。原信奉萨满教。婚姻为一夫一妻制。世以捕鱼为生,著名的大马哈鱼为其特产。冬季,捕猎毛皮兽辅生活之需。1945年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获得民族平等权利,得以重建家园,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近年来,又改变原来的猎捕习俗,开始发展饲养业,修建鱼池、养貂场。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使人民生活大大提高,人口由1957年的600余人增长到4245人(1990年统计数)。文化、教育水平亦在不断提高,已有本民族的教授、医生和其他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