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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制定“右派”分子的划分标准

在67年前的今天,1957年10月15日(农历1957年8月22日),中央制定“右派”分子的划分标准。

1957年国庆节时,举着“把反右派斗争进行到底”巨幅标语的游行队伍。

195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划分右派分子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的标准是:(1)反对社会主义制度。(2)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民主集中制。(3)反对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4)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团结。(5)组织和积极参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小集团;蓄谋推翻某一部门或者某一基层单位的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反对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的骚乱。(6)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关系,通情报,向他们报告革命组织的机密。

《通知》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划为极右分子:(1)右派活动中的野心家、为首分子、主谋分子和骨干分子。(2)提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意见,并积极鼓吹这种意见的分子。(3)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特别恶劣、特别坚决的分子。(4)在历史上一贯反共反人民,在这次右派进攻中又积极进行反动活动的分子。中央还规定了审查批准的权限和不应划为右派分子的6种情形。通知还指出,划分右派分子要有适当的手续。